山东师大校字【2016】32号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充分调动教职员工科研工作积极性,提升学校服务社会能力,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教技〔2012〕14号)、《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鲁发〔2015〕1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制度的意见》(鲁政办发〔2015〕42号)等文件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横向科研项目(以下简称横向项目)是指企、事业单位委托我校承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设计策划等项目。由政府部门委托的,并按照合同(协议)执行的非计划类项目,纳入横向项目管理办法进 行管理。
第二条 我校承担的横向项目必须经学校科研管理部门登记,并加盖“山东师范大学合同专用章”。未经学校同意或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学校名义与第三方签订横向项目合同。
第三条 横向项目实行学校统一管理下的项目负责人负责制。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是学校科研管理的职能部门,代表学校对横向项目提供全程跟踪管理和服务。横向项目经费全额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不得设立账外资金。
第二章 项目立项管理
第四条 横向项目必须签订科研项目合同,由项目负责人与委托方共同确定项目的任务指标、经费预算和相关责任,制定计划任务书和项目技术方案。
第五条 横向项目合同的签订须符合《合同法》的有关条款规定,一律以“山东师范大学”的名义,合同书及其附件须由双方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山东师范大学合同专用章”。
第六条 项目负责人填写横向项目合同,对项目合同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可行性负责;所在单位负责审查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履行合同的能力和所涉及技术的真实性、合法性、可行性;科研管理部门和学校法律中心负责审查项目合同文本中学校的权益、风险责任、以及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条款。合同内容涉密的,项目负责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并在提交审核同时提出保密要求(范围、期限、密级等)。
第七条 横向项目以合同作为立项依据,项目负责人需及时将合同书及相关资料提交科研管理部门登记存档,经费到达学校指定账户后,项目方可立项。
第八条 对使用无法人资格的学校下属机构的行政章签订项目合同,或不通过学校科研管理部门,经费不转入学校财务账户,私自将学校科研成果或技术进行交易的我校员工,一经查实,学校将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章 项目过程管理
第九条 科研管理部门对横向项目进行全程服务与管理,包括项目合同的履行进展情况、经费到账和合理使用情况、项目负责人及成员的工作进展与任务完成情况、学校的权益和知识产权保护情况等。所在单位负责本单位横向项目的协调、保障和监管等工作,协助项目组及时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技术难点和纠纷。项目负责人负责组织项目组成员,按照项目合同的要求积极开展工作,保证项目顺利实施。
第十条 横向项目无正当理由不得更改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更换项目负责人,如遇特殊情况需要更改合同内容或项目负责人,必须征得项目委托方和学校科研管理部门的同意,并签订书面补充合同(协议),与原项目合同一并存档备案。
第十一条 横向项目实施过程中,未经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同意,项目负责人不得在与项目有关的任何文件、资料、补充协议上签字,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项目负责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四章 项目经费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是科研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学校科研、财务、资产、招标与采购、审计、监察等职能部门依职责和权限对项目经费履行监督管理职能。学院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对本单位科研经费使用承担监管责任。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科研经费的使用及科研经费预算、决算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横向项目经费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经费支出实行预算管理制。项目负责人在编制项目预算时,应根据项目合同和项目研究的实际需要,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科学、合理地编制经费预算,经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审核后,报项目委托方审批执行。项目间接费用预算不得调整。直接费用预算确有必要调整时,应当按照规定报批,经项目委托方同意,报学校科研和财务管理部门审核备案。
第十四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科研业务费、设备费、人员经费、外协费等。(一)科研业务费包括材料费、测试加工费、差旅费、会议费、专业通讯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印刷费。(二)设备费指项目研究购置的相关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维修等所发生的费用。(三)人员经费包括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其中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和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酬金,以及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等。劳务费应当结合当地实际以及相关人员参与项目的全时工作时间等因素,合理确定。(四)外协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合作单位、合作费用执行。外协费的转拨须经科研管理部门批准,并附合作协议和合作单位资质证明,方可转拨。(五)其他支出: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直接支出,主要包括业务接待费、实验室小型维修费、试验场所与设备租赁费、车辆租赁与维持费(燃油费、过路过桥费)等。其他支出应当在项目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支出比例不得超过项目到账经费的20%。
第十五条 间接费用是指学校为组织和支持项目研究而支出的管理费用。间接费用占项目到账经费的比例不超过8%。其中,5%作为学校科研管理费用,3%作为学院的科研发展基金。
第十六条 横向项目外协费,原则上在学校提取间接费用后转拨,也可根据协议不提取间接费用。外协费不享受学校的科研奖励等相关政策。
第十七条 直接费用依照项目预算和开支范围,严格按照国家的相关文件和学校的财务规定据实支出。项目所涉及到的各种税收费用,按国家与地方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凡违反国家和学校财务管理规定,在项目经费使用过程中有违规行为,学校将冻结其项目经费,并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十九条 涉及专利的技术转让项目,其经费管理按照《山东师范大学专利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外单位转拨我校的项目协作经费,需按照我校管理办法提取相应间接费用,否则不能享受学校相关科研项目奖励政策。
第五章 项目结题管理
第二十一条 横向项目完成后,应按项目合同规定的时间结题,项目负责人应取得委托方出具的有关合同履行完成的结题证明材料。
第二十二条 横向项目结题时,项目负责人应会同科研、财务、审计等管理部门及时清理账目,如实编制项目资金决算,填写《山东师范大学横向科研项目结题报告》,提交科研管理部门办理结题手续。
第二十三条 横向项目结题后,结余资金按合同约定办理。没有明确约定的,学校将结余资金进行分配,其中20%转入所在学院发展基金,用于学院的科研发展;其余80%作为项目收益,奖励给项目组,由项目负责人进行分配,可直接发放到个人,也可转入个人科研发展基金,用于科研活动的科研业务费、设备费、人员经费等支出。横向项目结余资金的办理应在项目结题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超过规定期限仍未办理的,学校将收回结余资金,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的规定不一致的,则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原山东师范大学科研项目、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山东师大校字〔2012〕33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和财务处负责解释。